水中平台保险理赔探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四桥工程项目地处沿海地区,受潮汐及台风影响严重,水中施工涉水面积较大,主要采用钢护筒平台和钢栈桥方式组织水中施工。由于天气突变,江面起雾,导致一艘运砂船,撞击水中钻孔施工平台,造成本次保险事故。
1 物质损失及赔付
1.1物质损失范围
保险标的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约定,在没有特别说明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以下不属于合同标的:施工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周围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在保险期间,已投入商业运营或转移占有的财产或其中部分财产,或已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清理残骸费用,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合同明示不属于保险合同标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便携式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领有公共交通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
1.2保险赔付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在工地范围内,因合同责任免除以外发生的事故造成物质损失或灭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如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和减少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损失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也属于保险赔付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3赔偿处理
可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基本恢复受损前的状态的费用考虑合同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原值,则推定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存在不足额投保,则理算赔付金额时不足额比例折减并扣除免赔额后的实际金额进行赔付。若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应按分项计算赔偿,保险项目的赔付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明细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并且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的赔付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2 上报损失费用
事发后第一时间报损,并及时组织人员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事故损失,对损毁现场进行抢修,防止进一步造成扩大损失。结合本次事故特点及保险合同文件,被保险人按直接损失费用和间接损失费用理算?济损失。
2.1直接损失
本项目采用扩大劳务分包的管理模式,物质损失费用按照相关部门鉴定和保险人初步勘查核定的损失面积乘以损毁结构物分包单价计算损失费用。为了防范保险人过度核减上报损失费用,项目将所有损失项目全部记列,并对方案、价格和计算方法做了合理调整,坚持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证项目及施工方的利益,减少损失。
损毁结构物价格及数量:水中平台分包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损失面积:100平方米;直接费损失金额:5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为500000元);检测费用:暂估200000元;直接损失金额:500000元+200000元=700000元。
说明:分包单价包含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及其他费用,检测费用是针对实体工程,对于非临时性费用,不存在残值、周转使用或回收等,可以足额赔付。
2.2间接损失
对于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受保险事故的影响,造成工程中断、人员机械闲置、功效降低、工期延误,导致被保险人将承担工期违约风险,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
2.2.1工期延误
结合施工网络计划图和水中施工平台修复方案,本次事故造成桩基施工工期延误29天,具体为:影响12-1、12-2桩基施工(组织顺序施工),耽误12-1桩基施工:耽误工期7天;耽误12-2桩基施工:耽误工期9天;平台修复搭设及拆除13天;造成关键工期延误29天。
2.2.2人员机械闲置及功效降低
人员闲置主要涉及气举反循环钻机配套的机械(见表1)和施工人员,该施工工艺复杂,施工作业技术要求高,项目每台钻机每工作班配备6名施工人员,每天3班制轮流施工,以确保24小时连续施工,施工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200元/日。
该事故造成人员闲置损失金额:3×6×29×200=104400元。
2.2.3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根据四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7.5.2款之约定,按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赔偿招标人1000元人民币。本次事故将造成延误工期29天,导致需支付招标人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元/天×29天=29000元。
为了防止保险人过度核减保险理赔费用,项目在费用上报策略上考虑所有损失,给保险人造成心理暗示,综上所述被保险人上报的损失金额:700,000+ 104,400+305,768+29,000=1,139,168元。 3 第三方损失评估
3.1平台单价的确定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平台费用组成,平台总造价为人民币34,478,119元,平台单价为:材料费:2500元/平方米,搭设人工费:1500元/平方米,拆除人工费:1000元/平方米。被保险人提供的水中施工平台的造价为上述金额,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图纸公估人无法打开,所以公估人暂时采信被保险人提供的平台费用组成,待被保险人提供图纸后再进行审核。
3.2受损面积的确定
被保险人提出受损面积为100平方米,公估人尚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正式图纸,从现场查勘时目测已经受损的平台面积为6.5×5.6+15×1.8=63.4平方米,对于平台平联管、平台大梁是否还有其他损失需要检测才能确定,另外在维修时其附近区域的即使未受损的部分可能也要拆除,一般要多拆除一跨,所以公估人暂按被保险人的索赔面积进行计算,最终资料齐全后再行复核。
3.3机械闲置损失、人工窝工损失、各种违约损失
不属于保险承保的范围,不予计算。
3.4检测费用
暂按照被保险人的索赔计算,待最后根据检测合同调整。
3.5足额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平台造价的组成(见表2),受损水中施工平台的造价为63,746,119元,临时设施台账的水中施工平台为34,478,119元,公估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主桥清单造价,水中施工平台不存在保险不足额的情况,足额比例为:63,746,119/34,478,119=185%。
3.6残值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更换下来的材料重量约为56吨,本案残值约为19.6万元。
3.7理赔金额
第一,根据保单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是由于被保险人扩展了清理残骸条款,所以清理残骸费用可以获得赔偿,但是该条款双方约定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10%,因此要计算清理残骸费用,必须计算出损失费用。按表3损失费用为材料费和搭拆费之和,等于400,000元,而该费用中包括了残值的金额,所以需要扣除残值(残值公估人核定为196,000元)。如无检测报告和检测费发票,检测费不能赔偿。第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施组,可以确定受损的平台为保险标的。第三,根据清单造价的组价明细及临时设施台账的水中施工平台的费用,被保险人不存在不足额投保,且投保比例为185%。第四,残值按照3500元考虑是因为由大部分钢材没有受损,可以继续使用。
4 协商后最终理赔金额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水中施工平台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造成的物质损失理,应得到合理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由于事故的特殊性造成原施工平台材料大部分灭失,虽存在残值,但数量很少。被保险人对公估给出的理赔计算方法及费用单价进行了回复说明,明示计算方法和价格的不合理。经过双方多次的沟通协商,最终认定以下核损方法。
4.1灭失材料
河床以下钢管桩因外力撞击导致倾斜或折断,沉入淤泥无法拔出,平联、横向分配梁、剪力撑等材料坠入江中无法回收数量36.29吨。
4.2可回收材料
河床以上部分钢管桩、贝雷梁及工字钢,但回收材料因受到外力作用产生严重变形,致使材料受力性能改变,材料损坏不能重复利用,经过对当地市场的询价了解,钢材废料回收价格为700~800元/吨,做出适当让步,可按1200元/吨考虑。
4.3拆除费用、清理残骸
拆除费用是构成物质损失的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损失,对残损材料进行了临时加固、水下割除、吊装回收,将损坏残留材料进行拆除,并非一味任其掉落至江中,以损失自己的利益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回收材料因受到外力作用产生严重变形,致使材料受力性能改变,损坏材料不能重复利用。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最终按以下方式确定损失费用(见表4)。
在本次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加深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特别是保险标的厘定、主险附加险的赔偿范围和赔付条件、拆除维修和清理残骸、残值核定、投保比例等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同时了解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采取的核减方法和策略,为日后理赔技巧和方法奠定了基础。希望本文能为刚接触工程保险理?r的人员提供一定的启迪,由于能力有限,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本文的工程数量及价格信息仅作为案例分析所用,不具有实际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