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与人的主体地位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自20世纪末以来,由于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各种“生态问题”,因而可持续发展问题 成为备受人类关注的热门话题。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观,也日益深 入人心,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发展战略付诸实践,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 中的质的飞跃。但就目前情况看,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理解仍不尽一致,甚至在一些基 本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如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问题。这就直接关涉到如何把握可 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以至能否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位置,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 体,自然界是客体。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有不同角度和不同的层次, “主—客”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方面,但不能涵盖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全部。因此 ,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的确立也是有范围的,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地说, 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确证,一是从存在论(事实)的角度看,人与自然 界中其他存在物(生命的、非生命的)一样,同属于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中的一份子或一个 组成部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就是一种“平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人与其他自然 物之间难以区分谁为主、谁为客关系。二是从价值论(价值)的角度看,人类具有不同于 其他自然存在物的特殊属性,具有其他存在物所不具备的自主性、创造性,人源于自然 而又超越于自然,人可以把人以外的自然物作为认识、利用和改造的对象,使直接的自 然物或被人改造过的自然物为人所用、为人服务。同时,人还具有认识和改造自身的自 觉性和能力,也就是在人类针对自然界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中,对自然界的积极改造 和对人类自身的自觉改造是一致的,在改造自然中使人类自身得到改造。“自觉地”改 造自身与“积极地”改造自然两者之间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相辅相成,进而实现人与 自然的协调、共生与互利。可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主要是在“价值 论”的意义上构成的“主—客”关系中得到确证的。但是,人的实践和自然科学研究证 明,即使是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类的活动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主体性,“由于人 类在地球上的活动非常广泛,不断地改变或影响地球的自然环境,已经成为生物生态系 统中的主导性生态因子”[1](P43)。概而言之,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的内 涵主要表现为:(1)人依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实现主 体客体化;(2)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内在化”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自 身,实现客体主体化;(3)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 而言,人具有目的价值,自然界具有手段价值。因为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 确认识与有效地处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最终的价 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然,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们活动面前确证它存在的客观性和独 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它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 但是,自然界的存在及其规律的“价值”是人的存在及其需要所赋予的。一方面,自然 界存在及其规律对人作为目的及其实现有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 为所欲为”,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 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生存及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 的目的实现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 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正是人的主体地位确定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确定了人的活 动和自然界作用的范围。
      二、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从发展观上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的三种基本观点:一是传统发展观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这种发展观把社会发展 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水平和经济标准,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忽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源泉,作 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没有看到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和人类对自然界 依赖性的一面,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不恰当的夸大或歪曲,这是造成今天人 类面临诸多“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关于这一点已获得全球性共识。二是“非人类中 心主义”观点,这种观点主要是针对传统发展观及其导致的“生态问题”而形成的。“ 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主要理论支持是“深生态学”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以外的 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自身利益”,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 ”的,人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份子,自然界的“普通公民”。“非人类中心主义” 观点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 狭隘观念,但同时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消解了。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观 点必须面对人类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三是 可持续发展观。在时间的维度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 形成都是对传统发展观及其负面效应反思的结果,但它们对待“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 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辩证地否定而后者则是彻底的否定。在可持续发展观看来,以“人 类中心主义”观点为其理论基础的传统发展观,把人类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以自然界的 “立法者”自居,认为人在自然界面前可以为所欲为地“征服”自然的观念是非科学的 、不可取的。但是,传统发展观注重经济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 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又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它作为人类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之间 关系中的一个逻辑的“必然”环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观念形成中的一个历史“必经” 阶段,既有它存在的理论根据,也一定有它体现价值的历史作用。
  可持续发展观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也是采取辩证否定的态度,一方面充分肯定 “非人类中心主义”关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同大自然中其他物质、生命共同体及生态系统 的存在方式和客观属性息息相关、紧密联系的观点,认为强调这一点有利于人类科学地 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树立尊重生命、善待自然、自觉维 护生态系统平衡及良性运行的环境意识和伦理责任感,这是人类的生存与人的全面发展 所必需的。另一方面,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降低到自然界其他物种的水平,根 本否定人的主体地位,这是不能接受的。诚然,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 题。但要正确认识和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两点,一是如何使人与自然关 系达到和谐?二是实现两者和谐的目的是什么?这里可以有两种和谐的方式及目的:一种 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消极的和谐)观点主张的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在各种自然 力(包括人在内)的相互作用中“自发地”达到和谐,因为在人类出现之前的自然界自身 的演化就是如此。这种方式是把和谐本身作为目的,即和谐的目的就是为了和谐而与人 无关。另一种是可持续发展观(积极的和谐)主张的,在确证人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 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即人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 ,通过人的能动活动“自觉地”实现和谐。在这种和谐方式中,和谐本身不是目的而是 手段,人的合理生存和人的全面发展,才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最终目标和目的。而且,可 持续发展不仅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还要实现人类自身代际之间和代内的和谐、 持续的发展,即当代人(或一部分人)的活动不能破坏或损害后代人(或另一部分人)的生 存环境和生存能力。可见,可持续发展中既包含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也包含和处理人 与人的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一再证明,在人类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 关系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起支 配作用的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排除在其 理论视域之外,只是“存在论”、“泛自然主义”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可能透过 表象的“自然问题”把握具有本质意义的“人的问题”,因此不可能科学地回答人与自 然和谐的本质和目的。
  可持续发展观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发展观,它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 心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学、合理的成份而确立的更科学 的发展观。从方法论层次上看,“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的缺陷,不是它看重人的需要 、人的利益和人的实践能动性,而是它没有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与自然的关系 ,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重视和恰当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 ;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的偏颇之处,也不在于它强调自然界的价值和意义,而 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 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对自然物进行“拟人化”描述和“人格化”的理解 ,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 可以不分彼此地称兄道弟了。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 —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理解,认为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 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作用。这里,人与其他自 然物不同之处在于,人除了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 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 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 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这几个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第一,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 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 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 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 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 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认识和改造自然或认识和改造自身)的目的所指,有的 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 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 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 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正是人对自然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关系,构成 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是人对自然物负有道德责任的现实基础,也是“环境伦理”的 存在根据及其作用范围和限度。必须指出,当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作为目的时,这 个“目的”仍然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终极目的的“手段”,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必 然要求,也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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