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委派制的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摘 要」 会计委派制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我国会计委派制的种类有行政事业单位委派制和企业会计委派制等多种。实行会计委派制对监管国有资产投资、运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关键词」 会计委派制;管理体制;会计法
一、我国会计委派制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会计委派制可追溯到夏周,那时的官厅会计的官员一律由当政者考核任免。周礼记载的九府出纳归司会统制的做法是我国会计委派制的雏形,后至唐宋更专设了户部掌管司会,各州、府、县的司会官员由各级行政长官委派,各级衙门经费都到户部支领,这种制度直至我国清朝末年。这个漫长的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委派制的形成、探索阶段。具有现代含义的会计委派制是在民国时期出现的,当时一些留学归来的会计博士积极引进英美等国的会计管理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实行由政府岁计、政府会计和政府统计三者结合的统一计政制度,即所谓具有超然主计和综联组织特征的会计管理体系。按照这一管理体系,凡财政部属机关的从事会计管理事务的人员,均由财政部直接命题招考,其任免、调任由财政部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对其机关领导,地位超脱,不受其节制,从制度上保证,减少了财政弊端。在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主计组织法,并依法成立了主计处,形成主计制度。该制度规定主计处直属于中央政府,主计处下设岁计、会计、统计三局为主计制度的中央机构,各部及省、市政府由主计处委派会计长,以此掌握全国的主计大权。应该说,这是我国近代史上比较完善的会计委派制。
全国解放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财政收支高度统一,各核算单位实际上是一个报帐单位,会计人员成为国家的出纳员,会计主管人员一律由上级主管部门考察任免,会计委派制在全国实行。由于当时经济模式单一,此时的会计委派制属经济高度集中的统管模式。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不少利益主体成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于是想方设法要求会计人员造假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由于此时的会计人员既受制于其所在的单位领导,又与单位和单位领导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无形中会计人员的监督约束职能降到极点,虽然每年都有财税大检查,但往往是既成事实,法不治众,会计造假形成风气。近年来全国上下要求整顿财政纪律,改善会计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时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委派制才被提到议事日程,在1988年湖北省襄樊市在国内第一个设置了会计局,对企业进行会计委派。1997年和1999年上海市先后出台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和任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后,其他各省市如天津、江苏、云南、山东等也相继出台了有关会计委派制的文件。2000年9月财政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财政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率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立了会计委派制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会计委派制在我国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会计委派制的形式
目前,我国会计委派制的种类有多种,比较大的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等,这些会计委派制各具特色。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以其核算形式分,又可分为财会独立委派形式和财会集中核算形式。
1.财会独立委派形式
在这种模式下,各行政事业单位财会负责人、主办会计及一般会计由地方政府暨财政部门招聘、选拔后直接委派,人事关系集中于委派部门,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绩效与奖惩挂钩,这种形式从制度上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有效地防止会计造假行为。
2.财会集中核算形式
财会集中形式,就是在区、县某类事业单位范围内成立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由区、县政府暨财政局委派会计人员集中管理该区、县某类事业单位的会计事务。各单位不设会计,只有出纳,会计核算集中在核算中心办理,各单位实际上仅是一个报帐单位。如上海虹口区教育局下属各校的会计核算就按照这种形式,从近两年实践情况看实施这种管理形式后,资金周转加快,资金浪费的现象被制止,费用大大节约,效果十分明显。
(二)国有企业委派制
1.委派财务总监形式
委派财务总监形式是指由财政或国资办委派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国有股东代表人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权,承担监督国有资产投资、营运的职责,并负责审核会计报表,实行对重大财务活动必须经财务总监会签制度的会计委派形式。财务总监人选一般由财政部门选拔、招聘并在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培训。
2.委派独立监事的形式
委派监事的形式是指由财政或国资办从社会贤达中选派有一定领导和监督能力的人到股份公司担任监事,专事监督重大财务活动。
3.委派主办会计形式
委派主办会计形式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通过选拔、招聘,向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派遣财会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在这种形式下,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大多是实行谁用人,谁承担的原则,会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和保护,也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实行会计委派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与现行法规的矛盾
会计理论界有人认为:会计委派制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有抵触,他们认为:
1.与现行《会计法》的要求不符,现行会计法要求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企业负责人任免,会计委派制实行由政府暨财政部门选派,存在名称不同,选派的人不同,影响了企业法人的独立性。另外,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如果同时存在,会存在多头指挥,从而影响工作效率。
2.与现行的《工业企业法》相悖,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三师一长制,即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厂长(总经理),企业的会计负责人对企业法人负责,由企业的总负责人委派。但现在委派制是由企业外部的政府部门选派,削弱了厂长的职权。
3.与现行的《公司法》相矛盾,合同法规定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现在由政府部门委派,剥夺了董事会的权力与公司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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