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分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作者简介]任峰(1977-),男,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辽宁 大连 116600)

  [课题项目]本文系大连民族学院一般教改项目“国内重点院校宪法与行政法课程开设情况及对我院法学课程改革的若干建议”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1)30-0093-03

  

  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课程,同时也是法学专业学生最先接触到的几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一。由于宪法学课程具有内容理论性强、政治性内容较多的特点,所以在教学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论和实践脱节,学生理解困难,学习热情不高的问题。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并不协调。为此,笔者拟从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分析探讨宪法学的教学改革与实践问题。主体参与的行为维度包括主体参与的目的维、现实维、手段维和规范维,这是对主体参与结构的一种坐标性刻划。说明在宪法学教学中,主体的参与始终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主体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宪法学的教学活动当中。

  

  一、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目的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目的维度,即通过主体参与达到什么目的。主体参与目的是对主体参与行为进行适时调整的基本依据。没有目的的参与就不是主体性的参与,主体性的参与必然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确定明确的目的是主体参与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宪法学教学中存在教学目的不清、教学内容模糊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教学中的“唯法条主义”,就法条讲法条,就制度讲制度,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冲击下,此类教学形式有增加的趋势;二是陷入宪法政治学误区,用政治眼光审视宪法,用政治学理论诠释宪法,使整个宪法学充满了政治学色彩;三是把宪法学矮化为中国宪法学,割裂与其他制度体系下宪法学的关系,缺少对域外宪法学体系的介绍和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多,但不同的教学目的对教学体系的安排,学生学习的方向以及兴趣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明确宪法学的教学目的是宪法教学的首要任务。

  事实上,宪法教学的主要目的是树立学生的宪政意识,即在宪政的维度下展开对宪法的学习。一般来讲,宪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二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合理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在这样的目的维度下,笔者认为应该对现有的宪法教学体系作出一定的调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宪法课程的设置体系是把宪法学分为两部分讲解的。第一部分是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宪法基本制度。而在宪法基本制度中占据主要篇章的是国家权力制度,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讲授往往只占有两章左右的篇幅。这与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的精神稍有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在宪政维度为目的的教育体系下,应当把宪法教学分为三个基本编章。即第一编: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编:国家权力的配置。以突出宪法学树立学生宪政意识的目的。

  

  二、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现实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现实维度,即主体参与赖以生长的条件因素与环境因素,包括教师与学生的现有水平、教学环境和课程内容的现状等,都是学生主体参与的现实因子。学生的主体参与不能不受到这些现实因素的影响,但要学会较好地利用现实的条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主体参与。下面笔者将从自身的教学实践出发分别从上述三个方面探讨有利于学生的教育教学条件因素和环境因素。

  

  (一)教师与学生的水平条件

  教学团队是宪法教学的主体力量。宪法学教学团队的建设应该以宪法学科为依托,以宪法教学的实际要求为主线建设。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看,教学团队的配置大体上是从年龄和职称两个方面考虑,形成阶梯型的教学团队。笔者建议,宪法学的教学团队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而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除去年龄和职称的因素以外,还可以考虑吸引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师进入宪法学团队,比如法理学、行政法学的教师。这样既可以补充和丰富教学队伍,也有利于指导学生全面发展。当然,宪法教学的参与主体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学生主体,教师的参与是手段,学生的参与是目的。而宪法学的学生主体亦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各高校的宪法学课程一般都是在大学一年级开设,而我国在高中时期普遍缺少法学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之前几乎都没有接触过法学,在法学领域头脑处于“白板”状态,为宪法教学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要努力变不利条件为有利的因素,用积极的眼观去看待问题。比如,由于学生们的头脑中并没有关于法学的确定性的知识,有利于学生进行开放性思维,勇于探讨问题,开展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宪法学的教学。

  

  (二)教学环境

  教学环境包括软件环境和硬件环境,这里主要探讨硬件环境。目前各大高校基本都普及了多媒体教学,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学校还开展了网络教学。比如有的学校可以在校园网上安插宪法学课程的讲课录像、网络课件,甚至形成特有的网络教材。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容易使学生产生依赖心理,所以还应该加强其他硬件环境的建设。比如目前大部分高校普遍设立的模拟法庭等。笔者在这里建议可以开设类似宪法学工作室一类的教学项目。在工作室里学生可以集中翻阅宪法学方面的书籍、文献,查阅宪法案例,以及和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和研讨。另外,工作室中还应当搜集本校历年宪法学方面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便于同学们查找讨论。还可以不定期的设立一些热点论题,形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交流环境。

  

  (三)课程内容

  目前各个高校宪法学的课程内容比较单一。一般都有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的“宪法学”,但不同的学校学分略有不同。此外,“立法学”作为宪法学的辅助课程,各个高校也多有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的。而其他相关课程比如“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则较少有在本科教学中开设的情况。根据笔者的教学实践,可以尝试在全校范围而不仅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中开设全校的相关公选课,吸引更多的学生学习宪法知识。所开课程的内容也可更加丰富多彩,而不仅囿于传统的宪法教学大纲的要求。比如笔者所在学校开设的“中西方宪政文化”课程,选修的学生60%来自非法学专业,所授的内容涉及西方宪政思潮、中国近代宪政思潮和当代宪政热点,受到学生们的好评。对激发学生们的宪法学学习兴趣,掌握必要的宪法学知识起到了作用。

  

  三、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手段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手段维度,即通过什么途径达到主体参与的目的。在宪法教学中,要结合宪法课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途径,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手段的运用要合目的、合情境,要对学生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益处。为了手段而手段,则手段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比如现实中,现代教学大多采用多媒体方法教学,多数教师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如何设计更多、更好地吸引学生眼球的多媒体课件上,以为越是丰富多彩的课件,教学效果越好。然而,有研究表明,电影之类的热媒介要求主体的参与程度低;电话之类的冷媒介要求主体的参与程度高,要求接受者完成的信息多。这是因为热媒介的“高清晰度”,高度直观把什么都显示得一览无遗,没有给主体留下任何思考的余地。而冷媒介由于它提供信息的有限性,给主体留下填补空白的余地。在教学中,适当地运用现代教育媒体有助于学生的理解,但由于现代教学媒体大多是热媒体,其直观性、清晰性剥夺了学生许多思考的权利。这种手段大大简化了学生的理解过程,反而不利于学生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迷信某种单一的教学手段,而应该结合宪法学的实际情况,在传统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模式下,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配套运用,以提高教学效果。以下,笔者拟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就现代宪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几种教学方法作一介绍。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我国长期以来沿用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注重理论教学,较少案例分析。但最近几年,案例教学法有逐渐普及和扩展的趋势。

  虽然如此,是否在宪法学中引人案例教学仍然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不同意引入案例教学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国缺少宪法案例,这是和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体系相关的。因为没有宪法案例,宪法的案例教学自然也就无从谈起。然而,笔者认为,这一理由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宪法案例不等同于宪法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从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实例,在被描述的具体情境中包含一个或者多个引人入胜的问题或者是争议,同时也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与争议的方法和技巧,有具体情境的介绍和描述,也有一定的理论思考和对实际活动的反思。每个教学案例都要突出一个主题,它常常与教学内容的核心理念、实际教学活动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和容易引起困惑的事件有关。它源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但又不是简单的事件或情景的实录,它经过教育者的剪裁,与相应的教学内容对应,既尊重事实,又必须能够从中提取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宪法教学亦理应从现实生活中汲取养分。宪法案例教学有助于训练学生的宪法思维方式,有助于为其他部门法学的学习提供理论指导,有助于拓展宪法学的研究和教育思路。

  

  (二)建立系统化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平台。宪法学的实践教学可以通过参加庭审观摩、组织模拟法庭、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及组织辩论赛等形式进行。上述实践教学方法需要有机组合、协调发展和综合应用,而不是片面地夸大、无原则地推崇某种方法的优点或长处。

  1 参加庭审观摩。庭审观摩是由教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审判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庭审观摩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直接生动地体会司法过程,切身接触法律实务的重要途径。宪法庭审观摩的难点就在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所以没有典型的宪法案件可供观摩。然而,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我国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都涉及宪法知识的运用,或者能够上升到宪法案件的层次。所以,在观摩前,教师要做好观摩前的知识铺垫工作,让学生带着问题观摩,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

  2 组织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早期在我国一些较大的法学院校里开展,现在已经逐渐普及化和规范化。在宪法教学中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独有好处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司法实践中缺少宪法案例的不足。在模拟法庭上,教师和学生可以设计有针对性的、在现实中可能出现而不必然出现的案例内容,并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当事人等角色,从不同的角度体会法律规范的意义、作用和价值,能够加深对宪法法律的理解,是颇具启发性的实践教学方式。

  3 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法律诊所”是近年来在法学教育中时常提及并逐渐开展的新型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以下特点: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由于在设定的环境下,教师和学生都是案件的承办者,所以关于特定的问题,亦没有标准明确的答案,一切都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处在动态的变化中,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通过“法律诊所”教学,学生能够把“学”与“用”真正结合起来,逐步培养法律人的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

  4 组织宪法知识辩论赛。“真理越辩越明”,人们只是在知识很少的时候才有确定性的知识,怀疑会随着知识一同增长。辩论的好处就在于它能够帮助人们寻找真理。真理是在战胜谬误的过程中成长的,而如果你自己不幸站在谬误一方的话,也可以通过辩论在否定自己的过程中得到真理。此外,通过参加辩论赛,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仪表仪态,从而综合提高学生日后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基本素质。

  

  四、宪法学教学中主体参与的规范维度分析

  

  主体参与的规范维度,即主体参与所应遵循的“游戏规则”。规范和主体性是并不矛盾的。任何行为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规范的制约、控制,教育、教学行为更应当有一定的规范,这是其教育性的要求。主体参与作为教学中学生的行为,也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如在小组合作学习的参与中,角色的及时转换就应当是个规则,否则,主体参与就成了少数学生的专利。我们所提倡的是在一定的规范之下的学生的自由积极参与。在宪法学教学中,如何保证每一个同学都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而不是参观教学活动,需要制定一定的教育教学规则。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把教学班分成六个学习小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组员轮流担任。在每次不同的教学活动中由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同学进行教学准备,并负责总结该次教学活动,从而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教学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考试考查机制。比如庭审观摩的总结报告、模拟法庭结束以后对没有参与扮演角色的同学进行口试、提问所模拟案例中涉及的相关宪法学知识等,即检验了教学效果,同时也保证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通过对主体参与的四个行为维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宪法学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实践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仅单一地加强某一个环节,或者片面夸大某一个环节的作用都是不足取的。而从四个维度角度综合提高宪法教学的水平,显然有利于学生积极参与宪法教学活动,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宪法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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