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地方性知识对我国宪法解释研究的再思考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宪法解释规则的再思考

  自宪法诞生以来,渴望幸福的人们无不对之报以殷切希望――借由其运行,实现人类社会梦寐以求的公平正义。那么解释宪法时所持有的规则应是怎样的呢?是坚持颁布时人们对它的普遍理解,抑或偏向解释时所拥有的知识和需要?

  吉尔兹认为,阐释学的目的即从最高层次的普同化和人类学细节的往还中对复杂扭结在一起的符号形式的“理解”,而达成这种理解的关键在于,理解者对被理解者的客体应持有“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作为宪法的解释者,在对宪法规范进行解读时,只有身处立宪时的背景和制宪者的视角,才能做出符合其真意的解读,因为我们不可能重塑别人的精神世界或重复别人的经历,而只能通过别人在构筑其世界和阐释现实时所用的概念和符号去理解他们。宪法的某一规定继续以目前的形式存在,那么它就不仅需要用相同的语词来表达,而且表达的含义和意图也应当相同。采用其他任何解释规则都会使其最高法院丧失司法性质,并使它仅仅成为当下民意或激情的反映。总之,宪法并不因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丧失其固有的品格和精神,解释宪法除了坚持一般的法律解释规则外,孕育宪法基因的土壤也是值得我们尊重和呵护的。

  二、宪法解释的基准――文本主义的再思考

  将宪法文本作为宪法解释的基准,是当今国内外宪法学者认识较为一致的观点。它认为解释宪法时,只有将宪法文本中的文字符号在功能上所具有的能指充分展示出来,并结合具体的背景进行分析,就可以探究出宪法的精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指出:“无须隐瞒其意图者总是采用那些最直接和最恰当地表达其思想的文字。对于制作我国宪法的爱国者和通过它的人民,必须在其所用文字的本义上理解他们,文字的本义就是他们的意图。”宪法解释的文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符合法治的精神,也有助于消除和避免解释者因自身主观原因而对宪法解释造成的误解。然而,宪法的精神不仅停留在纸质文本上,更突显于宪法实践中,而这又该如何把握呢?

  “本文”一词原指书写或刻印下来的文字或文献。吉尔兹对阐释人类学思想最大的贡献之一是他重新阐释了本文(text)的观念。在他的概念中,本文已远不是符号本身,而是一部“以行动描写和揭示着的文化志”,他曾精辟地指出:“一个民族的文化就是多种本文的综合体,而这些本文自身又是另外一些本文的综合,人类学家则需倾全力去确切地解读这些本文的本质。”由此,本文本身即为一个文化系统,它既可以是文字的,亦可以是具体行为。目前宪法解释的文本主义仅局限于静态的、易感触的现实文本,而忽略了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宪政实践,随着人类学的发展,“文本”一词的内涵必将扩大,虽然“解释艺术当然更多涉及文本和话语,这是因为口头的讲话一般更有帮助,通过它可以得到直接的理解,而这种直接的理解文本是缺乏的。”因此,把宪法的运行、实施也纳入其文本主义当中将是宪法解释研究的必然选择。

  三、宪法解释文化背景的再思考

  宪法的解释不仅涉及法学知识,其背后更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特有的精神风貌和文化习俗。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因此,宪法的解释离不开一个国家本土文化的滋养,否则将是无根之木,难以存活和生长。毫无疑问,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强烈的资产阶级意识和浓厚的商品经济思想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显得水土不服,但这也为我们从自身文化的视角去理解它提供了机遇。

  吉尔兹的人类学,是一种试图从所谓西方式的“主流文化”向非西方式的“正在边缘化的文化”跨越的学科,正如吉尔兹本人所说:“在别的文化中间发现我们自己,作为一种人类生活中生活形式地方化的地方性例子,作为众多个案中的一个个案,作为众多世界中的一个世界来看待,这将会是一个十分难能可贵的成就。”虽然在中国,明确将“宪法”一词表述为国家根本大法始于19世纪后期,但中国古代的典籍中,也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我国宪法解释的研究除了吸收、借鉴西方的经验之外,更应当发掘、整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宪法思想,从而为我国宪法本土化的研究和发展开辟一条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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