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环境与主权关系新发展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1.国际法在环境领域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对于自然改造的进程加快,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经济全球化不仅加速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也使得环境污染从一国蔓延到多国甚至遍及世界范围。环境污染的流动性以及环境污染问题影响的全球性,使得各国不得不采取必要手段共同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主权国家通过构建环境法规、缔结国际环境条约、建立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共同发表关于环境保护宣言或纲领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等等,加强了各国在环境领域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也给国际法注入了新的环境内涵。

  2.主权与环境的对立关系

  2.1主权国家的豁免权与国际环境责任承担的冲突

  “国家豁免”是由主权原则所衍生而来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丰富和促进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成为了各主权国家的基本遵循。自进入21世纪,伴随着科技、经济、文化、信息技术的日益全球化,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地域内隔离式的自我发展与自我革新到全球范围内互动式的广泛合作和深度交融的历程,人类社会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产生了担忧,尤其在经济发达、生态保护意识高的国家,积极倡导各主权国家对全球环境保护承担责任,在环境领域国家不能援引豁免原则而免于承担责任,这就对传统上所奉行的绝对主权理论造成了冲击。然而,事实上这些国家仅仅是出于维护本国环境利益的根本目的,一旦本国利益受到损害,毫不犹豫会举起主权大旗而逃避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甚至不惜以邻为壑,搞双重标准。可见,很多主权国家在维护世界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方面对于主权概念只是利用,并不是理性的维护和限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权概念并没有对生态环境带来帮助,甚至是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2主权国家的治理方略与生态系统的客观规律存在矛盾

  主权理论下各国为加快发展本国经济、政治、军事等国家建设,往往将各个事物分割开来而盲目追求效益,这就是近代科学发展史上占有一席之位的“简化论”。简化论就是用最小的单位去测量、认识事物,把复杂的事物分割后简化,在通过简化过后的最小单位因子的基础上去认识和分析。这样把一个复杂的事物简单化,用在国家整体的治理层面上,很容易陷入孤立、片面的狭隘格局。世界上各个事物都是彼此联系、互相依存的,这是自然规律。主权国家在治理生态环境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将一系列原本自然界并不存在的人造物质引入到大自然中,用这些技术去解决单一问题,理所当然地认为用单个的学科理念能够针对性地解决所遇到的难题,从而忽略了一切事物其实都是在生态系统下整体运作和彼此作用的。这种“简化论”在环境恶化之后人们才开始意识到方法论存在问题,以至于不得不重新审视,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治理环境,恢复绿水青山,整治已经被破坏的山河湖泊。因此,主权国家的治国方式与生态环境基本规律相矛盾情况下,国家对环境的治理会显得十分被动和无力,主权也会受到环境问题的冲击。

  2.3代际公平问题的忽视与国家发展建设的短视行为

  主权国家在进行经济建设,管理国家事务时,其宗旨往往是为解决当下所遇到的现实问题,考虑更多的是当代人的利益与需求,而忽略了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及其发展利益。“代际公平”理论是20世纪末所提出的一个国际环境法原则,该理论研究的是当代人和后代人对于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公平分配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但是,主权国家对于“代际公平”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体现在国家政府官员的短期行为上。基于为本地发展建设谋求经济、社会利益以及为谋求个人政绩,一些政府官员会选择在任期内大力开展各种开发建设,而又不得不牺牲生态环境利益,以期在一段时间内能取得成效,这种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短期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被各主权国家忽略。这种对立关系如果长时间持续下去,将很可能会导致生态严重失衡而影响后代人谋求发展的利益和机会。

  2.4主权的独立性与外部力量因环境保护对国家内政

  干涉

  国家主权的根本要义即国家内政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涉。基于绝对主权理论,国家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在本国的领土范围内进行建设和改造,不论是积极建设抑或是消极改造,别国都无权干涉国家的主权行为。然而这种主权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成为国际社会基于环境保护理由对国家内政进行干涉的阻碍,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合作造成消极影响。比如,美国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环境污染者,却至今仍拒绝签订关于减排的《京都议定书》,这种只为谋取本国利益而拒绝承担国际义务的行为,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再比如,作为发起国之一,至今美国仍未同意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另外,自特朗普上台以来,美国在2017年宣布了退出旨在控制气候变暖的《巴黎协定》,在2020年退出世卫组织,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可见,国家的主权行为所具有的对外独立性和排他性,在环境保护层面上可能会成为消极因素,主权在环境语境下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妨碍,阻止了外部力量基于合理要求和共同目的对一国现在或将来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行为进行合理干涉,而这种干涉是基于对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的维护,因而是合理的、正当的。

  3.主权与环境的统一关系

  虽然主权和环境存在对立一面,但是我们不能否定主权、抛弃主权,主权是一国存在的必备要素,是一国参与国际事务决策和管理的基础,是国家内政外交的根本保证和基本依据。事实上,主权和环境的矛盾关系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主权国家的行为虽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是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又需要主权国家进行维护和改善,主权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意志协调是根本所在。随着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性,主权和环境从冲突对立到渐趋统一,两者关系朝着更明朗的方向演变。

  3.1主权国家的“应负责任情况”范围扩展到环境领域

  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受到各国的强烈关注,各国也在审视主权权利与环境责任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首先是发达国家,工业革命给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益处,提高了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同时也使他们最先遭受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在发达国家,公民对环境保护提出要求的权利促使了主权国家政府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环境隐患,从而维护本国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而这些必要措施就包括环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改革。显然,由于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国家自觉通过主权行为对本国经济发展加以约束,在环境领域扩大了政府的保护职责以及加强了政府对环境保护不当监管“负责任”。主权国家对环境保护必须承担责任,且应遵守不得损害国外环境义务原则,而不能再以主权理论规避环境责任。直至今日,大多数国家已经通过国内立法、行政、司法等形式对环境进行综合保护,如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3.2主权国家的“系统论”迎合生态系统规律

  现代主权国家的国家治理方略已经得到了很明显的提高和完善,“简化论”的方法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暴露诸多问题而逐渐被淘汰,这种从微观角度孤立地分析事物,把复杂的问题分割简化的方法论并不适合治理和建设国家,而一种新兴科学方法论——“系统论”应运而生。“系统论”是把任何事物都视为统一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有机整体,其并不是每个部分的机械相加或者是一个整体的简单分割,而是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分析事物。例如,最早以立法形式确定环境保护是一项国家基本政策的美国,1969年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特别予以规定,在进行与环境有关或现在或将来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决策时,应该考虑利用社会以及自然科学,采用多学科的系统方法。很显然,“系统论”的方法论是一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科学的方法论,其更加迎合生态系统规律,更加符合主权者治理建设国家的现实需要。

  3.3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保护相统一

  随着公民对生活高质量的追求,绿色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公民对绿色生活的迫切需求促使主权国家政府必须着眼于国家长远的发展利益,而不是急功近利,过度追求经济效益,选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短期行为。着眼于长远利益,就是能够维持国家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表明可持续发展原则正式被各国所承认。我国也紧跟时代步伐,在同年8月发表《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正式引进可持续发展这一新概念。直至今日,我国仍在对该理念进行创新发展,如习总书记在2015年论述的五大发展理念,系统阐述了生态文明思想等。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形成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原则等,绿色发展理念使得主权与环境在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3.4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和国际条约的缔结

  随着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完善,国际性的环境法律文件数量在增多,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环境条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也在逐步完善,这些为环境保护所做的尝试和努力,都体现了主权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志协调。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世界环境公约》草案等等,这些国际条约的缔结,意味着出于人类共同的环境保护目的,主权国家愿意把主权加以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自我限制和约束,这并不是抛弃一部分主权,而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内涵。这些国际条约的签署,虽然对传统的绝对主权理论带来了冲击,但是在另一层面上促进了主权理论与时俱进,这些新的理论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了益处,从而实现主权和环境的协调统一。

  4.主权与环境的平衡

  可以看到,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积极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建设发出中国声音,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挥洒着饱含“中国特色”和“大国情怀”的游龙之笔。2012年,党的十八大发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响彻全球的至理箴言,向世界贡献出全新的、惠及全球的治理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合作共赢、对话协商、伙伴关系、友好谈判,其运用到环境领域,恰恰是解决主权与环境之间矛盾冲突的有力法宝,“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在关注全球环境利益,为主权和环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基点,在此基点上将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注入主权观,使两者朝着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中国一直在践行这样的理念,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2013年,习总书记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其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全球展示了中国的环境治理观。时隔四年,习总书记在日内瓦参加国际会议再一次重申了绿色发展理念。2019年在北京开幕的世界园艺博览会上,习总书记深入地阐述了绿色发展之路,呼吁国际社会携手共建绿色家园,追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国主动参加国际环境方面的协作和对话,目前已经加入了50多个环境保护条约,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花费的资金和投入的基金也在逐年增加。今后,中国仍将不断致力于维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平衡,承担起构建人类环境命运共同体的使命和担当,保卫全人类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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