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欧盟贸易摩擦的程序性法律对策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摘要:欧盟对华光伏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国有关部门也对欧盟此举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贸易战并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最终只会两败俱伤。本文重点分析欧盟内部的决策与调查程序,以期从法律层面出发,寻找更优的应对策略,以更好地应对今后可能面临的贸易摩擦。

关键词:欧盟 反倾销法 救济措施。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2013年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相关业界人士认为这是中国对欧盟双反的抗衡“。以牙还牙”的贸易战是当今国际贸易大国不得已采用的办法,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我们知道这绝对不是最优的方案,随之而来的只会是两败俱伤。所以,面对此事件,深入分析欧盟内部的决策与调查程序以更好的从法律层面出发寻找应对策略,才是明智之举。

1 关于主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在委员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决定拟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审议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其中包括:倾销、补贴事实及损害事实的认定、倾销、补贴与损害的内在、因果联系以及消除损害的措施和实施方式等,如果委员会与咨询委员会对上述审议内容的任一项存在分歧,则必须由理事会做出最终决定。

本文认为,应当重视咨询委员会所扮演的角色。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不仅仅是提供咨询而已,它的审议结果对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的进行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委员会对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调查申请做出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具备进行调查的充分理由,则将申请提交咨询委员会发表意见。而在临时决定做出之前,委员会也会以书面或会议形式与咨询委员会进行磋商。如果咨询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国反对委员会的建议,则可说服委员会改变建议。而理事会在决定采取最终措施之前,也必须再次与咨询委员会进行磋商。虽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不一定能使委员会或理事会做出相反的决定,但是,至少咨询委员会与委员会或理事会意见出现分歧,能够增大委员会或理事会采取措施的阻力,并且为我国采取相应的行动,如磋商或说服等争取更多的时间。

2 关于发起调查。

欧盟从2012年8月31日向中国确认将对我国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到2012年9月6日正式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时间仅7天,明显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的规定“,应给予收到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问卷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至少30天时间作出答复。”针对这一瑕疵,若最终上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与其他事实一并提出。

在反倾销调查启动之后,欧盟调查机构就会发放给已知的厉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如外国的生产商/进口商、关联的或非关联的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商等。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信息,是调查机构做出调查结论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无法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调查问卷所体现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国内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收到欧盟的调查问卷时,应该在行业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调查问卷所反映的信息真实、全面,切不可消极对待,因为消极对待,不予合作,欧盟则会以所收集到的信息作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而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最终只会产生对我方极为不利的后果。

对于欧盟对进口商及国内进口商的调查,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驻欧盟的使团应该积极地进行相应的调查与报告,了解接受国的实际情况,确保欧盟的调查结果真实。这对我国应对欧盟的后续行动或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具有重要的作用。此次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案就有约千家光伏企业要求欧盟放弃对中国太阳能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可见,其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3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的决策程序。

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欧盟理事会2004年3月8日发布的461/2004号条例不仅缩短了原条例中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期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通过委员会建议的投票规则。按照原有条例,委员会的建议只有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才能生效,理事会投弃权票意味着对提案的否决。而新条例则规定,委员会建议只有理事会过半票数反对方可否决,否则自动生效,且理事会在一个月内没有对委员会建议做出处理,则表示委员会的建议自动获得通过。

从新旧条例的比较可以看出,新条例增大了通过委员会建议的可能性。首先,一项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提案要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不是那么容易,因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各自代表本国的利益,如果各国自身具体的利益与欧共体的整体利益不完全一致,则成员国代表可投弃权票,投弃权票意味着否决,则整体的投票结果很难得到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所以提案很可能不生效。但按新条例的规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是否应该采取措施举棋不定,则其很可能选择弃权,而弃权导致的结果则与旧规定相反,更多的弃权会导致投票结果没有达到过半票数以上的反对,且一个月内未做出处理也视为委员会的建议自动获得通过,所以提议有可能会自动生效。按照新规定,只要委员会提起对我国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的建议,则很有可能获得通过,这样事情的进展将对我国极其不利。

此次欧盟对华太阳能产品进行反倾销初裁建议案的投票中,27国的投票结果是:18国反对,4国支持,5国弃权。但欧盟最终仍然通过了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可见,欧盟在通过对华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这很明显违反了客观公正的程序性要求。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专家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从投票结果及事实情况的综合分析,很明显,欧盟所做的决定并非无偏见和客观,有专家指出,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如果欧盟最后决定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这将是我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的关键点。

4 启示。

回顾整个事件,可以发现事前防范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的重要性。一旦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提议进入立案的投票阶段,想要扭转局势并不是那么容易,所以,我国应该在了解欧盟内部游戏规则的基础上,提前做好防备工作。

目前,欧盟已经启动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临时性关税的第一阶段,其税率为11.8%。到2013年8月6日,如果中欧双方不能就此事件达成一致意见,欧盟将从8月6日开始至随后的4个月时间内,向中国输欧的光伏产品征收平均税率为47.6%的临时反倾销税,这将会对我国的光伏产业造成沉重打击。到2013年12月初,欧盟将最终决定是否向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

面对欧盟的一系列行动,我方应积极应对。中国应对来自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的措施,应该采取单、双、多边齐头并进的做法。

不仅要和欧盟进行紧密磋商,更要积极展开与欧盟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与磋商,争取与欧盟内部成员签订双边友好合作贸易协议,各个击破,争取与尽可能多的欧盟成员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达到一种利益上的牵制和制衡体系,因为欧盟整体的利益不一定代表每个成员国的具体利益。所以,利益上的制衡很可能会扭转欧盟通过对华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投票局势,或至少会使投票结果有微妙的变化。依据欧盟有关条例的规定,如果欧盟进行决策投票的过程中超过20个以上绝对多数的成员国投反对票,则会对委员会造成一定的压力,它需要考虑避免因继续征税而与各成员国发生冲突,所以很有可能会停止征税而选择与我国谈判。这一点也正是本文认为应当重视事前防范的原因,前期准备工作很可能使投票局势产生微妙的变化。更多欧盟成员国的支持,将对欧盟最终决定的投票结果产生变数。

另外,依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7条的规定,如果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请求磋商的成员认为该措施的采取违反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将此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只要我国找出欧盟违背WTO《反倾销协定》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3款规定,则我国可在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时即向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入专家组的审理阶段,由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所以我国在提出抗辩的理由或观点时,一定要在充分熟悉和理解WTO《反倾销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实质相关的点,即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欧盟行为背后与协定的规定相违背的关键点,因为如果我方提出的观点与协定的规定没有切实的联系,那么即使专家组发现其中的问题,专家组也不会代为做决定,因为这超越了专家组的职权。在国际贸易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中,不乏成员国因为提出的观点没有把握好关键点而得不到专家组的支持的情况,即使事实确实支持其观点。

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欧盟反倾销、反补贴的程序性法律出发,分析我国法律层面的应对措施。此事件发展到最后的结果目前尚无定论,但总体不容乐观。当然希望欧盟能看出我国友好协商的诚意,积极磋商,达成令人满意的结果。若最终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我方只能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面对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事件,我国应该尽量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积极应对以及事后总结,以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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