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产业作为一个经营货币和信用的行业,对于其他行业来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对于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下,商业银行要想生存并且立足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参与进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此同时也必然存在着各种巨大的风险和挑战。首先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中增加资产的方式就是通过负债,社会公众存款的负债来源使得商业银行在发展中比其他一般企业的杠杆率高得多,举个例子,比如说一家商业银行倒闭了,这样波及的不仅仅是银行的所持有着,最大的波及者是社会公众,这就比较棘手而且严重。与此同时银行一旦发生金融危机是会具有传染效应的,由于一系列的原因例如信息不对等,导致社会公众对于银行业的信任感大大减低,社会公众对于整个商业银行一旦产生信任危机,这个局面就不可控了,由此一来还会诱发一系列的银行体系“挤提”风潮,这会严重影响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而对经济造成影响,进而导致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如此一来,保护商业银行一统的安全和稳定势在必行且意义深远。
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也加强了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力度,但是还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消极金融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依然猖獗,这对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在增多。
(一)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不清晰
市场化的金融监管目标是与货币政策目标和计划性管理目标都不相同的,因为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要保护社会公众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达到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货币值,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都是通过国家直接或者间接的进行管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银行监管系统还是通过监管各类银行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没有把银行监管和货币稳定目标二者分开,监管目标不甚清晰会导致监管工作的无的放矢。
(二)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整
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职责分不清,范围界定也不清晰,机构协调不好会使得监管过程中问题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监管内容太过狭窄,商业银行尽管应该面面俱到,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都应该涵盖,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机构审批已经查看合规与否,对于日常的经营中的风险和细枝末节疏于监管,也可以说尚未展开,而且对于银行的退出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重审批轻管理、中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等,这都会导致银行的监管达不到金融市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监管过程中也仅仅只有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这三种国家对于银行的监管手段,不仅如此,监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种,银行自我管理和当局外部的监管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银行体系的监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来说就是行政命令加之经济处罚,这在两一方面也说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银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主体缺位,导致自我监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庄矿和人民银行对于监管的水平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的银行监管法治落后和不协调,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银行发展需求,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银行监督法规不少但是明显都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监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陈旧,监管的行为不够规范等等,凡此种种,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真正的实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值得人们深思,也值得国家为之改变。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制度模式及监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完善,完善与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更多的专业的法规条例来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办法以及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增加现存银行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据当下经济和社会需求,对一些已经落后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修订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诸如个人信用、银行债权保护、银行退出市场等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做到能够依法规范银行的监督管理,明确定位的同时还要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切实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及可实施性。在执法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银行要认真的做好银行机构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不认真、不负责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及时调整,而且还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从大局着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于金融非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恶意逃费和施赖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在完善法律法规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行禁止。以此来保障金融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二)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模式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我国人民银行,因为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难免会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从组织上保证非现场监管长期且有效的进行,各级的人民银行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证一切通讯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银行也应该依照国际惯例制定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对应的监管条例,以保证在对外业务上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三、结语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业银行肯定是要对外开放,为了迎接这样的大趋势,中国银行当下的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加剧,加强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进一步提上了我国人民银行的日程。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也义不容辞。由于处在金融形式的新发展大潮下,新的金融形式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加大,只有高效率的监管才能使的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这不是要放松监管,而是说强调它可以适当加入奖惩体制。但是总而言之,对于银行的监管体系的加强不代表抑制银行机构本身的自处性和灵活性,因为,银行监管不能确保在过程中能够万无一失,只有良好的、严格又不缺少灵活性的监管体系,加上有生命力的、能够自律的商业银行机构才能切实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