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代孕合法性问题的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我国一直坚持对代孕完全禁止的立法态度,但是在2015年下半年所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立法人员出于对不孕不育家庭生育孩子权力的人道主义考虑,把此前关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法律条款进行了删除,这就让代孕在法律层面有了一定的管理空白。并且在社会中,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着不孕不育家庭,这些家庭在当前科学技术的辅助下完全可以实现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还有失独家庭对孩子的需要使得代孕看似可以推行。但在社会实际中,代孕弃养、物化女性,或者公众人物单纯为了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违反公序良俗选择代孕等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这不得不需要社会进行深刻地反思,从伦理道德出发分析代孕合法性的对与错,为以后我国代孕合法性的未来走向总结推引出合理的建议,也为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而助力。
一、代孕合法性争议下的道德相对论
(一)支持说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代孕合法化是对生育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在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确定了生育权这个概念,生育权是人权的一种,是每个家庭,每对父母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此外《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生育权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每对夫妻享有是否生育孩子或者以何种方式生育孩子的权利,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皆可以为之。其次从法理学角度中来分析,可以把代孕合法性问题推引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本着维护正义的法律精神,代孕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不孕家庭、失独家庭因为缺少孩子而造成的心理负担以及现实矛盾让他们在社会大家庭中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帮助这类家庭走出困境,代孕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基于正义的法律精神,法律应该在这方面给以让步,并通过法律来保护这一行为,这是国家通过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义表现。最后再从为了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来看代孕,太多的家庭因为年龄、疾病或者其他身体缺陷造成了家庭缺少孩子的情况,无法生育家庭或者失独家庭的需要使得代孕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着,代孕若是被法律完全禁止,那么这些家庭的幸福如何被保障,因此出于对此类家庭的社会关怀以及本着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视代孕的合理性存在,推广代孕合法化发展。
(二)反对说
首先代孕不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相对保守的特点,代孕并不被广大的社会群体所普遍接受,代孕行为容易受到社会歧视与冷漠。并且代孕是由多方当事人所共同完成的,之间的伦理关系,财产继承以及情感处理等诸多问题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人伦关系扭曲,最终造成社会秩序紊乱,形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这种由多方当事人所共同完成的生育方式是对生命伦理关系的破坏,不应予以支持。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从民事角度,代孕行为本身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在合同法中基于这条原则代孕合同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是无效合同。再从行政角度来看,关于代孕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条文给予行政支持,就是任何医疗机构没有资质独立随意进行代孕手术或辅助,另外关于代孕子女也没有相应的户口、医疗管理规定。此外代孕行为也是对代孕妇女基本人权的侵害,是对其人格权的侮辱。还有代孕所生的子女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中,也很容易受人诋毁,人格权遭到侵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最后再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代孕行为很容易造成社会纠纷,并且此类纠纷很难公平、公正有效的得以解决,遗留的问题更是长期影响着代孕家庭及代孕母亲,另外代孕行为的利益驱使还对社会的正确价值观念带来冲击,使得功利主义观在社会中暴涨,故此为了杜绝这些不良社会影响的出现,代孕行为应该被禁止。
二、商业代孕现象中的功利主义价值观
代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有偿代孕与无偿代孕,其中有偿代孕占据了代孕行为的大多数,并且在当前有偿代孕已经发展成了一种商业模式,形成了商业代孕产业。而商业代孕现象则明显透露着强烈的功利主义价值观,虽然功利主义从西方哲学发展的角度来分析,会发现其所谓的功利主义在利己的同时也是在利他,在利人的前提下也在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说单纯从西方功利主义哲学视角来看待商业代孕行为,代孕为不生育的家庭带来了孩子,让他们享受了天伦之乐,同时代孕母亲也得到了金钱的补偿,获得了财富的满足感,所以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导出商业代孕在功利主义价值观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代孕合法性的法律层面再来看功利主义,则更多的表现是自私、利己主义的一面,并主要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孕金额昂贵
首先代孕母亲一般不会平白无故的接受代孕行为,往往金钱利益驱使着代孕母亲做出对代孕行为的认可与接受,尤其在近些年被曝光的代孕纠纷案件中,可以明显的发现代孕金额十分昂贵,出于利益目的的考虑,动辄数万元的金钱数额对急需要钱财的人来说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诱惑,意志力不坚定的人往往面对金钱的诱惑选择了屈从。特别是有偿代孕中的商业代孕正是抓住了这一人性的弱点,利用金钱的力量使得代孕多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最终助推代孕行为的产生。
(二)代孕母亲多为贫苦女性
在商业代孕中往往呈现的是代孕母亲多为贫困群体,代孕母亲往往因为生活上的困境而走上了代孕之路,并且在代孕的过程中还要忍受生育所带来的身体痛苦,这是商业代孕所呈现的普遍表现。这虽然符合西方哲学功利论中的自我牺牲说,但是这种代孕母亲的自我牺牲所换取的利益是金钱的弥补,并且这种牺牲是建立在代孕母亲长期所要经受生理与心理痛苦之上的牺牲。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这种商业代孕更是对代孕母亲人权的侵害,具体而言侵害的是其人格权、亲权、健康权等基本的权利。此外代孕母亲为了金钱而选择长期做代孕母亲,把生孩子作为赚钱的手段,这类行为是法律与道德决不允许的。
(三)特殊人群单纯为了个人利益选择代孕
此类的特殊人群主要是指那些社会中的名流以及完全有生育能力的人员单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选择代孕的人,他们主要是出于这些原因,首先明星或者公众人物为了顾及自己的个人形象以及个人收入选择代孕;其次是某些代孕委托方在完全拥有生育能力的基础上,单纯的因为顾及生孕所带来的身体痛苦以及产后所带来的身体不完美而选择代孕;最后还包括一些代孕母亲单纯的把代孕作为谋生手段,长期进行代孕。因为这些原因而选择的代孕行为是商业代孕现象中功利主义最为集中的体现,首先这类代孕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亲权的直接破坏,造成代孕当事人之间人伦的隔阂,继而已发出一系列的代孕纠纷;其次这类的商业代孕完全是把生育行为看成交易,把代孕母亲看成生育的工具,这是对女性的极大不尊重;最后从当前社会健康发展角度来看,这种单纯为了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代孕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助推不正之风。
三、代孕乱象中对女性的物化
西方思想家康德在其道德哲学中以人的自主性为基础,提出了关于社会伦理道德的人生价值观。他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道德条律并影响后世,这句话是这样的:人是目的的本身,即在任何时候以及任何人,甚至是上帝都不能把他只是当做工具来加以利用。这就是康德著名的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的思想,并且在中国当代的伦理道德体系下康德的观点同样适用。而女性物化是指把女性当成一种物品、工具或者商品,首先这种思想就是对女性的极大不尊重,其次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但是在现在的代孕现象中这种思想的确存在,尤其是在有偿代孕中更是把代孕母亲当成了工具,把女性物化,商品工具化。
随着文明的进步,当今世界鼓励女权主义的健康发展,女权主义也不负重望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而使得女性得到了全方面的解放,但是因为代孕女性被物化,这就与当今女权主义的正确要求是相背道而驰的,甚至是破坏。并且代孕并不是女权主义中所谓的“子宫自由权”,因为在现实中有偿代孕早已成为了有钱人对穷人身体与人格的购买行为,而且在有偿代孕的过程中代孕母亲也是以自己的健康权、生育权为条件作为换取金钱利益的筹码,所以在这巨大的经济利益背后,到底是对无法生育家庭的拯救,还是对人伦的践踏,这是值得社会进行反思的。此外在一些代孕乱象中变相的把女性进行物化,是对社会弱势女性群体的侵害,因为缺少法律的相关保护,代孕母亲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其权益很难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真正的维护,特别是在法律所看不见的代孕乱象中,代孕行为又极有可能掺杂着胁迫行为,甚至拐卖行为。最后再从康德人不是工具的思想出发,代孕母亲在孩子出生后需要放弃其对孩子的监护权与亲权,所生孩子以后也完全交由代孕委托方来抚养,这样来看代孕母亲是不是在代孕的过程中充当了生育工具的角色?其生而不养的行为又怎能得到伦理的支持呢?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男女平等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也是法律最基本的追求原则,故此需要社会坚决反对这种物化女性的行为与思想,抵制这种乱象。
四、关于我国代孕合法性的未来走向
(一)坚决抵制破坏伦理道德的代孕行为
代孕如果是有偿性质的商业代孕,根据功利主义与女性物化的角度来分析总结,那绝对是需要社会进行杜绝与抵制得。因为此类的代孕行为所引发的问题复杂而又多样,比如代孕弃养问题,代孕终止问题,代孕子女畸形问题等等都是很难处理与解决的棘手问题,并且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让这些问题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此外还因为在遗传学中代孕所生的孩子与代孕母亲是有相应的遗传关系,往往最后造成代孕母亲在精神方面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与痛苦以及代孕子女最终亲属认同的异化等一系列道德伦理问题,使得社会中大量出现亲属伦理关系的紊乱情况,所以从法律与道德两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有偿代孕中的商业代孕行为不可行。
此外还有一些代孕行为虽然不是有偿性质的,但是其行为仍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伦理道德问题,比如代孕母亲为代孕委托方的亲属,这类无偿代孕大大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即使代孕成功,后续所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对代孕双方当事人以及代孕子女都会带来长期不好的影响。由此来看为了避免出现长期的纠纷与矛盾,本着长痛不如短痛的道理,凡是代孕行为对伦理道德存在破坏,那么这些代孕行为都不该应予法律的支持。
(二)有限而又合理的代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当前我国的法学界,有些学者基于对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弱势社会群体的关怀与照顾,提出了有限而又合理的代孕方式,就是代孕可以适当地被放开,但是必须需要同时得到伦理道德还有法律双方面的肯定,即在对伦理道德影响最小的情况下,给社会中有需求代孕的人群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法律对代孕相关规定的调整下,给需求代孕的人群给予法律完善。但是这双重标准的兼顾在现实中想要实现并不是容易的,而且还非常的困难。
让需求代孕的家庭通过代孕获得孩子以享天伦之乐,从而巩固家庭关系,这无可厚非,并且伦理学中也有支持的学说与论断。但是在实际中,关于代孕母亲的物质回报如何去得到伦理的认同,并做到对代孕母亲的物质回报既理性又道德,这都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另外代孕后亲属伦理关系的确认以及代孕后出现纠纷如何去解决也都是不得不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最后回归到代孕合法性问题,即使是有限而又合理的代孕模式可以推广,那么法律也必需要做出大量的相应调整与修改,比如在民事中代孕合同的规范,怎么去限定代孕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怎么去规定代孕当事人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这都需要从民事法律的立法阶段就开始进行修整,其过程十分的繁琐。此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关于代孕管理机构的确定与设立,以及对代孕辅助机构的具体管理,还有代孕子女以后医疗、受教育、户口管制等都得做出有效的规定,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由此来看,有限而又合理的代孕在中国想要实现仍然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其推广之路还需要接受大量的实践检验,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