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历来就有这各种争论,现如今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紧张进行,婚姻法和民法的处理则变得更加迫在眉睫。考量这二者的关系则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根据部门法的划分,婚姻法既可以划分到大民法的范围同时自身也可自成一个门派;从法律架构来看,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婚姻法则包含在各国的民法典中。从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出发,婚姻法和民法都有着复杂的关系。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讨论。
1 概念界定和理论预设
(一)概念界定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法学界称之为“婚姻家庭法”,简称“婚姻法”,虽然婚姻法有在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称谓,但是本文所指的“婚姻法”就是指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基础和指导的婚姻法律制度和亲子法律制度。
民法的一般规则是指从具体的民法体系中提取的规则制度,它的创设是始于《德国民法典》的启蒙,在学术界,学者们对《民法通则》和《德国民法典》有不同的见解,这二者也有很明显的不同之处,前者比较简约,主要强调全局,而后者侧重于抽象的制度对一些制度进行总结概括,主要强调内在逻辑。
本文主要分析研究的是婚姻法和民法?则之间的关系,从中会对一些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亦或是探究更加抽象的方面。
(二)理论预设
对于婚姻法和民法总则之间关系的探讨,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民法领域的学者们一致认为民法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领域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则持有相反的态度,其中有一部分原因主要是与新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特殊性相关,因为《婚姻法》是先《民法通则》颁布的,所以《婚姻法》先被人们所听闻,根据学者们的不同认知,最终还是将这些观点回归到大陆法民法典体系中,但是婚姻法在民法中却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性。
本文在讨论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时,本着开放的原则,虽然文章预设了婚姻法在法律上从属于民法,在法律条纹的设计上应该归位于民法典这样的前提,但是婚姻法学界的学者们并未就此观点达成共识,所以还是保持着讨论的开放性。
2 理念与精神层面:民法总则对婚姻法的涵摄和指引
民法的调整,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概念都反映在民法一般原则的一般规定中,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决定了民法和婚姻法的基本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民法调整对象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涵摄
民法的现状是根据民间社会的现实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建立起来的,私人关系在民法中有过调整,主要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我们法律界对个人关系的理解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知识产权的身份关系,知识产权的身份关系以及具体的个性权利,个性关系和身份之间的关系。最后,确认了婚姻和家庭领域非财产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其身份关系的方向,从而建立了婚姻法的主体制度。
(二)民法基本原则在婚姻法中的投射
目前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方面已经在学界达成了共识,而婚姻法中的一些规章制度与民法原则中的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以由此看来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和一定的逻辑关联。
(三)民法理念的演变引领婚姻法的价值导向
民法和婚姻法已经变得更加一体化,婚姻法的价值是以民法精神为指导,民法和民法影响的概念是集中概念的精神,所以婚姻法和民法在基本价值取向上是比较契合和一致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是民法传统理念的主要体现,传统民法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进步和转变,已经将社会本位的考量加入到了单一的个人本位之中,对权利的制约在法律上也得到了承认,民法愈发向社会化方向发展。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婚姻法的发展与同时代的民法理念的发展相比有些滞后。民法在尊重个人的概念上逐渐改变,婚姻法也开始过度放纵自由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改革,更加侧重于家庭价值和子女利益两方面。
3 体例与规则层面:婚姻法在民法总则之外的独立与自洽
(一)身份法与人格法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设立的重要前提
相比较《法国民法典》来看,《德国民法典》有很多创新之处,比如其设立的民法总则,就赋予了法人是主体地位这一概念,根据这一点,婚姻法就要做出相应调整,使得身份法和人格分离,可以实现民法系统和婚姻法的融合。因此,独立子规则和民法的民法中的婚姻法被证明是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相异是婚姻家庭制度自成体系的根本原因
由于民间社会的私人关系,民法可以分为身份法和财产法,婚姻法律制度的整合使得婚姻法成为了综合性的法学领域。基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所以身份法和财产法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婚姻法要独立,或者纳入民法典作为先决条件。
(三)民法总则在婚姻法的适用原则
关于民法总则的具体制度是都能够适用于婚姻法领域,学者们各持己见,其实在逻辑上来看,民法总则在某些方面是可以适用于婚姻法的,总则之外设立分则的话,要考虑全面,本着最贴切的规则予以适用的原则。
4 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与婚姻法关联规则的比较分析
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
(一)婚姻行为能力为特殊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婚姻不再局限于当事人和财产之间的个人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它还被赋予了社会意义,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现如今很多国家的婚姻法都会在年龄方面指定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结婚者的精神和智力情况并没有硬性的要求。
(二)婚姻行为效力不同于民事行为效力
婚姻行为效力的确定是根据婚姻法中相关规定来制定和实施的,其中有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2、亲属关系不允许结婚;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4、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婚姻行为与婚姻关系中代理制度的禁与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绝对不允许有人代理的情况发生。
(四)婚姻行为与婚姻关系对条件与期限的排斥
这是对当事人民事行为生效时间的控制和制约。
(五)婚姻法上某些权利的行驶受到期限和时效的制约
婚姻法从本质上讲就是规范和引导婚姻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保证结婚的男女双方的生活不被一些不正当因素所干扰,结婚双方婚后的事宜都需要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5 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立法协调与条文设计
(一)民法总则的自省式定位与婚姻法的选择性出位
基于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关系来考虑,主要有两方面需要注意,一是民法总则的构建应该多借鉴身份法和财产法,不要只是局限于财产法。二是婚姻法要对自身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定位。
(二)基于婚姻法视角对民法总则条文提出建议
由于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在一些具体的规则中有各种各种的不同之处,还是将其归纳入婚姻法的分则中较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