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陆法系对法国和德国民法之影响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大陆法系是世界两大法系之一。它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资产阶级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大陆法系固有的法律概念、法律思维、法律结构以及法庭的作用等对欧洲大陆各国、拉美国家、亚洲的日本以及旧中国都有很大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代表,《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而《德国民法典》丰富发展了大陆法系。本文试就这两部法典的异同作一浅显的比较。
一、两者编纂的历史背景不同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整个欧洲乃至全世界发生了深刻影响,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编纂体例不同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民法原则上的不同
两大民法典制定时间相差近一个世纪,分别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具体而言,两者有如下不同。
1、民事权利方面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时”。显然此规定不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详尽,并且也不再强调“所有的人”。
2、财产所有权方面
《法国民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规定给予财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的保障,法典还规定物的所有权可以扩展到由于天然或人工附加之物,土地的所有权包括该土地的上空及地下的所有权。任何人不能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即使因为公共需要,也应给予足够的补偿。《德国民法典》由于制定了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民法典不仅摒弃了《法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上使用的“神圣”不可侵犯和“绝对”无限等字眼,而且对所有权的行使增加了某些限制性的规定。
3、契约自由方面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说明关于契约自由,《法国民法典》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内心本意,而《德国民法典》只承认当事人意见表示的外部效力,在当事人本来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以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准(第116条)。这一规定适应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生产与交换日趋频繁,要求准确迅速完成商品流转及设立变更法律关系的要求。
4、民事责任方面
《法国民法典》既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也承认每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德国民法典》虽然也认为“过失责任”原则,但与《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并规定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有违反法律的可能时,亦按过失情况负赔偿的义务。这与法国严格的过失责任相比,是一个进步,扩大了企业主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使大工业化生产带来的众多工伤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受害者因此而获得赔偿。
四、两部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两部法典对后世的影响可谓大矣,但本文只就其对中国的影响加以论述。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那部《中华民国民法》,采自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采自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或者说其中95%来自德瑞,不是照章誉录便是改头换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主要是受到了德国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过程、立法风貌、体例等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很有益处。
综上所述,《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各有所长,也各有其短,从总体上看,两者的地位难分出上下高低,法、德两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的两面旗帜,反映了资产阶级民法发展的两个里程碑。(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