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社会保障权立法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0 引言

  2014年7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由于该条例事关全国111万事业单位、3153万事业编制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又引起了人们对社会保障权以及我国社会保障权立法的热议。

  1 社会保障权

  我国在《宪法》第45条中做出了如下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该条没有直接给出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仅规定物质帮助权,但在理论上等同于“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的本质也就是一种物质救济权。其存在的目的,是在社会劳动者面临生、老、病、死等诸方面困难时可以得到帮助,尽可能实现“孤老有所养,伤病有所医”。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权利的一种。

  2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权立法的基本情况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概念。同时,《宪法》中第14条、第45条也有关于社会保障的规定。另外,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2011年7月1日,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重要组成的《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此外,还有针对特殊人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国务院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另外,地方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

  社会保障权利法虽然已取得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立法进程的滞后性和被动性。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立法行动总是落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仅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而《社会福利法》还处于立法建议阶段,《社会救助法》虽然提上立法议程,但到现在也仍然没有出台。第三,法律体系效力所涵盖的层次比较低,在涉及到一些基本保障问题时,缺乏明确的原则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基本情况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比较低,不能够形成相应的法律权威,这也在根本上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建议

  从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出发,参照国外的经验教训,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做起:第一,逐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层次。立法层次的高低决定了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地位高低,提高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地位,可以更好地树立其法律权威,保障其合理、有效、平稳实施。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两个“立法发展”。一是,要逐步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过渡。二是,尽快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过渡。第二,明确立法规划。社会保障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要从宏观综合平衡,仔细考察社会保障法律内容的规范性和完备性,提高保障法内容的科学性,逐步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及时更新规范,保证其与时俱进,避免出现不合理和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出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第一步。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社会救助无疑是最切实可行的做法。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社会救助法》。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三年,应以社会保险立法领域的丰富经验为制定一部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做好基础。第三,合理加快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进度。要加快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框架,稳定健康的司法保障制度是任何法律有效落实的基础。第四,合理借鉴先进的国际社会保障法,逐步与世界先进的立法模式接轨。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优秀的社会保障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不断改革完善。已经在我国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我国不但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落实法律执行情况的汇报工作,形成一套完整的汇报制度,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检查。

  总之,建立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我们是全新的事业。路漫长而坎坷。但是,只要我们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一个公平适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定会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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