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决定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审计决定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审计决定是否落实是审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是审计机关执法力度和审计权威的具体体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审计决定难的情况,阻碍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并从中找出对策。
一、审计决定执行难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分析
1.审计机关没有完善审计决定落实责任制,缺乏跟踪审计决定落实的工作措施,跟踪回访落实机制不到位。
2.审计组对审计决定执行的监督不够重视,未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目前审计机关内部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又要监督整改工作,实在是“分身乏术”,不能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3.部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中存在畏难情绪,在审计决定执行中不敢坚持原则,导致了“重审计、轻处理”现象的产生。
4.由于对被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罚不力,导致被审计单位倾向于逃脱审计决定的执行。
(二)客观因素分析
1.审计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只是政府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必然难以保障。
2.审计法规制定严重滞后。目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我国的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最多就是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的不执行情况进行处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被审计单位的客观因素导致审计决定无法执行。被审计单位的诸如企业改组、体制变更、资金不足、巨额亏损、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及被执行对象灭失等原因,都可导致审计决定难以执行。
4.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体制问题及国家制定的政策与实际脱节。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问题如小金库、违规挪用和套取资金等屡查屡犯,整改的效果很差。
5.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或者主观上有意识地进行“选择性整改”。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往往都能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
6.全社会审计意识不强。审计的宣传力度不够,整个社会对审计还缺乏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对审计还存在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许多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学法用法意识差,执法观念淡薄,有的甚至还不明白审计的职能与权限,更不要说去了解审计违法行为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对策
(一)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审计体制
要通过审计体制的改革,从真正意义上增强审计的独立与权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个人的干预;明确审计执法主体,使审计机关真正有监督检查与处理处罚的权力,赋予审计诸如强行划拨、查封资产、经济及行政处罚等有效的执法手段。
(二)制定审计违法处罚措施
修订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制定明确地对被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提供有力保障。除了可以采取强制手段监督其履行审计决定外,还可以采取成倍增加罚金;建立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内容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告;制定审计违法机构黑名单,与财政、税务、法院、监察、银行等机构一起对其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等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审计跟踪检查制,落实审计责任追究制
建立审计跟踪制,建立审计决定执行检查台账,由审计组长负全责,每年对前一年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审计机关应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并与内部的年终考评及各类评比相挂钩。其次,要有明确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到目前为止,有关机构还未能出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也没有任何对审计执法过错的处罚措施。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在我国现有的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下,审计决定的执行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一是要协调审计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二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纪检、税务、法院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当被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审计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审计法律意识
加大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规的宣贯,使全社会能够了解、支持、理解并主动接受审计,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做到法制先行,提高执行审计决定的自觉性,提高审计结果、审计决定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行使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限,利用社会的舆论形成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增强审计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