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替代之终身监禁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73-01
作者简介:唐婷婷(1994-),女,重庆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我国死刑历程的简要分析
死刑,简言之就是对于犯罪人实行的一种剥夺其生命权的刑罚措施。我国古代一直比较主张死刑,把死刑作为一种威慑性的刑法措施,死刑的种类颇多,使用也频繁,但是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渐改变,人们对生命宝贵的认同以及人权保障等思想的普及,死刑也在不断地减少。根据我国《刑法》可以看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主要颁布了两次《刑法》,分别是1979刑法和1997刑法,对于97刑法,至今为止,我国进行了九次立法修改。根据刑法典和立法修改可以看出我国死刑总体曾减少趋势。1979刑法典就死刑规定了28种刑法罪名。1997刑法典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这是由于当时经济犯罪较多,国家为了惩罚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剩55个。《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取消后剩46个死刑适用罪名。其中贪污犯罪适用终身监禁是对我国刑罚一种质的突破。此次修正案保障了人权,顺应国际限制和废止死刑的国际发展趋势。
二、终身监禁的基本含义、发展及在我国的初次适用
终身监禁,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国外一些国家,终身监禁的适用已比较成熟。比如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终身监禁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同时,对最严重犯罪适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其不得假释终身监禁与减少同意假释、宽恕或者改变刑罚相匹配。(刑事法学大辞典)《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第一次引进终身监禁的刑罚措施。根据资料显示本次把贪污贿赂增加终身监禁考虑的主要是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相衔接。在法条中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针对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或是本应当判处死刑的。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给予他们终身监禁。此种处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犯罪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此次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重要之举,对于我国在今后的刑罚处理上又增设了一种处罚措施。
三、死刑替代终身监禁的基本问题分析
研究死刑的替代措施,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死刑替代措施。目前,尚无人对死刑替代措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学者们认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含义本身是不言自明的,即废除死刑后替死刑而代之的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改为了适用死缓和终身监禁。此次改革发挥了死缓制度、完善刑罚制度。但此次改革也值得我们思考死刑与终身监禁的效益问题,首先,从有利方面分析,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终身监禁充当着维权的角色。对于生命权的一般理解为:生命权之生命是人之为人的生命,是整体化了的人类的生命,终身监禁对于生命的存在予以了保护。其次是对伦理价值的冲击,传统理念坚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思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的思想已逐步深入人心,因而很多的罪行不需以生命平民愤。凡事都是利弊共存的,首先对犯罪主观心态上分析,死刑的存在,对犯罪人可能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对于终身监禁而言,犯罪人可能抱有不以为然的心态,恣意为害社会。两相比较,在没有死刑威慑情况下,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更大,从而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强。其次,从成本上分析,终身监禁将会花销更大的成本以及更多的人力财力的投入。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如果终身监禁的大力推行,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并不乐观,因此对于终生监禁,我国只能慢慢的一步一步的发展。
四、总结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削减死刑整体趋势。其中以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刑罚方式是良好的开端。尽管终身监禁存在弊端,但是对于人权的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种历史性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