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现状分析和政策建议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提出
随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这个概念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且在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实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也正是影子银行体系,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高杠杆金融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恶化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影子银行体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的,他用“影子银行体系”定义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中使用“准银行”(near-bank)这一概念讨论类似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定义,影子银行即“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具备期限或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杠杆提升等功能,且存在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的隐忧”。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现状
2012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公布社会融资总量月度数据后,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才开始进入各方视野。随着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总量比例的逐步下滑,仅仅依赖贷款、M2等已无法准确评判实体经济的资金供求状况,中国私人部门的融资格局正发生着结构性变化。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中的描述,影子银行体系的统计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该报告显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其中理财产品与信托资产占比均逾30%,为主要构成部分。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得以迅速蓬勃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基础货币供应被抑制,受制于年度贷款额度、贷存比等行业贷款监管的限制,无法完全满足全部信贷需求,银行信用创造能力被束缚,银行有着将表内业务转至表外以绕过监管的动力。
二是实体经济旺盛的信贷需求。我国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不同性质的企业普遍存在歧视性的贷款政策,传统的金融系统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风险较高的信贷需求一般都很难批准。影子银行业务的兴起弥补了传统金融系统在对待此类企业融资上的缺失。此外,房地产行业因为政策调控等原因也无法从正常渠道满足其信贷需求,而影子银行业务,尤其是信托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支撑了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
三是影子银行体系具有配置资金的作用。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带动这些闲置资金向需求方流动。由于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居民储蓄资金倾向于收益更高的渠道。于是各类银行的非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理财,信托产品得以大行其道。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面临的风险
影子银行正是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来增加流动性、规避风险和创造信用,其高杠杆操作、虚拟资本的特性使之绕过监管,因此相对于受到审慎监管的传统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无法剥离的金融脆弱性。其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助推角色即是重要佐证。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集中于以下四点:
1、信用违约风险
影子银行贷款发放标准较低,抵押品要求也低于传统银行。而其资金池采用信息披露程度低下的集合运作模式运营,单一产品难以追踪投资去向、资金更易流入高风险区域。比如具有标志性的中诚信托旗下“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高达30亿元的信托财产延期支付事件,是近年来第一起信托违约事件,同时也对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违约风险敲响了警钟。
2、期限错配风险
影子银行主要是通过结构性金融产品从货币市场获得短期融资,这就使得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债期限较短,但其所对应的资金池中的资产投资期限则普遍较长,可能产生当期现金流无法满足理财产品的兑付要求的情况。比如一般的银行理财计划都是1-6个月的,但是其资金池所投资的项目期间普遍都达到1-3年。
3、道德风险
银行和一些国有性质金融机构参与影子银行体系导致投资者倾向于认为其融资行为存在政府或其它放贷机构的隐性担保。这一虚构的信用保障实质上加大了金融系统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即投资者在缺乏承担风险意愿的条件下仍将购入该类产品,并可能引发部分金融工具定价扭曲,以及资金配置失效。
四、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控制措施
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各国都将影子银行体系逐步纳入监管中。影子银行的信用扩张性质虽然对社会金融秩序和宏观经济政策效果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补充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对于影子银行在考虑其风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对经济的积极意义,所以对待影子银行系统应该约束其具有风险的一面,引导和发挥其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 首先,应当建立和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制度。影子银行涉及的行业广泛且交易行为隐蔽,目前的监管体系涉及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商务部等多个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职责也不十分明确,难以有效的进行监管。所以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审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比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 从系统性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角度重构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填补对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并对资产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这部法案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建立是很好的借鉴。
其次,加强涉及影子银行体系的各类机构的合规和风险管理。一方面要强化涉及影子银行的机构的企业治理和风险管控,明确其资本金和流动性指标要求,要求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另一方面要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关键的财务数据和产品交易状况。商业银行中的影子银行这类表外业务占比越来越大,影子银行的高杠杆性特点可能会放大商业银行自有的风险同时催生新的风险。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中及其重要的参与者其风险敞口的加大对整个金融系统也是巨大的威胁。所以商业银行更需要加强表外业务的风险管控,建立相应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通过利率市场化来引导资金流向。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高利贷行为,尤其是民间借贷。银行向国企、地方融资体系以极低的利率发放贷款,造成民间利率很高,官方利率很低,资金不能合理的配置。这种极具诱惑力高利贷性质的资金活动由于其隐蔽性很难得到相应监管约束,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当利率市场化后,资金市场由供求双方共同决定利率水平,利率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市场决定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不需要影子银行体系充当中介,从而促使经济发展更协调、更加有效率。
五、相关政策建议
金融创新与监管对策总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我国必须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影子银行管理的监督制度。一方面不能坐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无序发展,因为影子银行体系在整个金融系统内重要性日趋提升,其存在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监管的方向应该围绕市场化、透明化、规范化的审慎监管。而各个监管机构也应该理清相应的职责,共享相关信息,全面的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监控,从而有效防范与控制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较大风险的业务,监管力度不宜过大过猛,首先是要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然后逐步的规范和引导相关业务向更安全、合规的方向发展,否则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突然强制叫停某类业务,在短期内可能破坏私人部门现行的融资结构,导致部分资金链中断,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