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现状和问题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证券的发行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且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差异,并非是一种平等的交易关系,这样必然出现不平等行为,对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然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无序与混乱状态,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为此,通过出台有效的证券发行法规,对各方利益主体行为做出规范,使证券发行更加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证券发行核准制度就是基于这一背景产生,用来对证券发行市场进一步规范与约束,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发展历程与应用现状

  我国核准制最初以“通道制”形式存在,我国于2001年正式实施,是由主管部门下达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量,也可以说是向各类券商公开推荐拟发行股票企业家数,这一制度中有一个要求是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可以得到2~8个通道,但是依然需要按照主承销商承销项目比重而确定[1]。虽然这一制度可以避免盲目申请,发行质量提高,但是依然有很多问题,比如,行业保护与倾向色彩严重;各券商通道数量做出限制,普遍不关注小数额发行,小企业融资难度将增大。基于此,我国于2005年将“通道制”废除。为了将核准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增加了外在的监督,中介机构严格把关,将信誉良好、市场行为规范的企业推荐给证券商,从而使核准制正式推广应用,将市场对证券发行质量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使市场监管强化,以制度方式保障了上市公司质量[2]。

  受各种原因影响,我国股票市场一直采用中国特色的核准制,且会在适当的时间将其过渡为市场化的核准制,但是,从当前的股票市场与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看,证券市场发行审核制度必将以市场化核准制为主。从当前我国投资者的素质上看,普遍以公众投资主体为主,为了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保?o,核准制依然可以长期发挥保护作用;随着我国股份制企业增多,中小企业不断涌现,如果将核准制终止,将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难以将核准的质量保证。

  二、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过度包装。在核准制度下,拟上市的公司对自己能否上市无准确定论,为了使自己能够上市,除了强化公关措施外,更对拟上市资产进行盲目“包装”,对财务数据进行优化,从而增加通过发审会的几率,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存在发展隐患的企业后者业绩平平的企业资产风险被埋没,造成上市定价与实际不符,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3]。其次,利益合谋。主要是指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合谋,核准制下,上市资格被争抢,证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主体与承销商均对超额募资存在幻想,承销商便可以从中捞取利益,而发行人与私募机构就可以高价套现,通过多种方式形成利益合谋必然影响到证券发行各方权益,对证券发行的规范化与秩序化造成不利影响[4]。市场定价高畸。证券发行中,监管机构发挥的作用是主导的,同时也是上市新股的隐性保护伞,在政府机构发审机制下,依然暴露出了很多投资风险,但是都被低估。此外,法律法规未对承销商发行人对新股发行承担的法律风险作出分析与规定,保荐机构问责不到位,在经济诱惑下,非常容易使中介机构将拟上市资产价格调高,从而成为新股询价的操控者。

  三、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完善对策

  (一)构建出统一的证券发行审核机构

  将二元机构取消,从而使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得到统一与完整,证券发行的核准制的审批权均要由国家机关负责。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审核机构缺少统一性与规范性,且每一级行使各自的职权,比如,一级市场由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监管权,而二级市场则由证监会管理。由此,对证券发行核准度的行使权进行统一非常重要,无论是针对债券还是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均需要有统一的机关管理[5]。

  (二)建立长效的信息督导机制

  对信息监控与跟踪也是确保核准制正确实施的关键,是确保证券发行可以规范的前提,信息作为投资者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有价值的证券可以顺利发行的必要保证,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一级市场发行的重要方法。为此,政府需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始终将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与信息共同的格式、内容等,从而将内幕交易的情况减少,还能够使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得到完善。需要将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公开长期督导构建出来,进而使更加长效的动态监管机制得到顺利实施,还能使上市公司的信息真实性得到保证,使核准制更加科学与及时的发挥作用,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减少,将投资者的信心增强,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三)完成核准制向注册制的顺利过渡,将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的审核资料实质性审核权利减弱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就包括了注册制,主要工作是公开发行的文件,但是并不是真正的审查,而是走形式,目的是让投资者有更加广阔的竞争平台,将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特征体现出来。其优势体现在:能够将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反映出来,在注册制度下,只需要符合规定就能够向证券监管机关发出申请,主要针对的是证券发行申请人做出的规定,可以将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从而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鉴于证券监管机关审查方式是以申请文件的形式,并没有对申请人的其他条件进行综合考虑,比如,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等,进而将审核机构的人力与财力节省,使融资进程加快,防止企业在漫长的等待中错过发展的机会,可以将证券发行率提高;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还有一种好处是可以将暗箱操作与干预的情况减少,从而使整个市场运作效率提高,发行的有关活动不再是私下完成的,而是公开透明完成,只要是发行人公开发布的信息,监管机构就不能对证券发行进行阻止,可以有效杜绝出现合谋与腐败行为。

  核准制下行政干预是非常多见的,也是一种重要手段,但是仅是借助法律工具完成,让人感觉干预是合情合理的。要想将干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弊端消除,可以实时注册制,但是当前不具备实施的条件与机会,需要在市场条件相当发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且需要有非常完善的证券市场机制做保护。由此,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做法,让核准制与注册制结合,这种证券发行审核方法可以更加的符合当前的证券发行审核现状。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证券发行核准制的产生与应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当前核准制存在的问题,当前核准制应用依然存在很多弊端,暴露出很多问题,可以通过构建出统一的证券发行审核机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的方法使核准制的应用更加符合证券发行现状,更好的保障各方的权益,保障证券发行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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